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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第 四 題

四、甲男與乙女為合法夫妻,惟因甲在外與丙女同居,置乙女生活不顧,且偶爾回家乙女即遭其毆打,乙女顧慮離婚對自己不利,乃訴請法院判決別居,是否應予准許,以及法院是否得為別居之和解?(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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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身分法(實體法)與家事事件法(程序法)的交錯適用。第一階段,針對「判決別居」:應指出我國民法第1001條雖有同居義務及但書(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但此但書僅為拒絕同居的抗辯權,我國並未創設「別居」的實體制度或訴權,因此法院不應准許。第二階段,針對「別居和解」:說明夫妻同居義務雖涉身分,但實務承認夫妻可「合意免除同居義務(合意分居)」,不違背公序良俗,屬當事人得處分事項;再連結家事事件法第45條,說明法院得隨時試行調解且與和解有同一效力,故得為別居之和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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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驗「我國民法有無別居制度(同居義務之抗辯與訴權之區分)」以及「家事事件程序中,夫妻同居義務可否作為和解標的(是否為得自由處分事項)」。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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