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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三、律師甲受某政治人物的妻子A委任,為A處理案件。甲將部分卷宗帶回家中閱讀,但因疏忽將卷宗打開放在桌上,不料竟被甲的妻子乙看到一文件,證實坊間傳聞A被其丈夫家暴一事。乙平常即對該政治人物的言論極為不滿,遂向甲「曉以大義」,要求將此文件內容傳給媒體報導公諸於世。甲禁不起乙的勸說洗腦,便跟乙共同將此文件影印後寄給報社刊登。嗣後A對甲、乙兩人提出告訴,試問甲、乙有何刑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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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要能迅速對應到身分犯與妨害名譽/秘密罪章。首要考點是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秘密罪,甲具有律師身分,洩密成立該罪。次要考點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散布家暴文件是否構成誹謗?(可簡單討論第311條免責事由,但家暴屬私德,且直接寄給報社通常無法完全阻卻違法)。最核心的考點在於乙的刑責:乙沒有律師身分,但她與甲「共同」影印並寄送文件,依據刑法第31條第1項(擬制共同正犯),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論以共同正犯。另外乙先「曉以大義」勸說甲,可能構成教唆,但後續又「共同實行」,依吸收關係,教唆行為被共同正犯的實行行為吸收。時間分配:甲的洩密與誹謗10分鐘,乙的身分犯共犯論述10分鐘,競合與結論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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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犯之共同正犯及參與犯之競合。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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