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因為普通強盜罪遭檢察官起訴。案件經合法提起上訴並由第二審法院受理,甲依法選任其妻乙擔任輔佐人。審判期日,乙因為與甲吵架未到場,法院多方嘗試聯繫,乙卻不接電話且對文字訊息也是「已讀不回」。審判長丙隨即開始審判程序並作成判決。甲以第二審判決在乙缺席下作成,對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按照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應否根據甲的上訴開啟審判程序?(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係測試考生對於刑事訴訟中「輔佐人」之法律地位、性質,以及其未到場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 辨認輔佐人之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