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四、甲因為普通強盜罪遭檢察官起訴。案件經合法提起上訴並由第二審法院受理,甲依法選任其妻乙擔任輔佐人。審判期日,乙因為與甲吵架未到場,法院多方嘗試聯繫,乙卻不接電話且對文字訊息也是「已讀不回」。審判長丙隨即開始審判程序並作成判決。甲以第二審判決在乙缺席下作成,對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問:按照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應否根據甲的上訴開啟審判程序?(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係測試考生對於刑事訴訟中「輔佐人」之法律地位、性質,以及其未到場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1. 辨認輔佐人之定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

  1. 刑事訴訟法中「輔佐人」之法律地位與權限(刑事訴訟法第35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程序與證據能力
查看更多「[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