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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一 題

一、甲乙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嗣後甲、乙感情生變離婚後,共同約定將丙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事項,委由甲之母親丁監護。丙於青春期時學壞,在外參加幫派屢涉非行,丁年紀大深覺無力管教,而欲終止該委託,惟當時甲已死亡,乙已經再婚不願再管丙的事。試問:甲乙當時與丁所約定之契約性質為何?丁得否終止與乙之契約關係?(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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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定性「委託監護」的法律性質,以及探討受任人(丁)能否單方終止委任關係。答題時應先引出民法第1092條的委託監護規定,並說明其性質屬委任契約。接著適用民法第549條第1項論證委任契約的隨時終止權,並補充說明親權不可拋棄之性質,即使乙不願管亦無法阻止丁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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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父母委託他人行使子女保護教養之契約定性,以及受任人單方終止委任契約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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