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題
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其中為落實憲法第 8 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本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明定有關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之事件,在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前,得對少年實施同行、逕行同行等強制處分程序,請依新修正規定,對其立法理由及具體規範詳予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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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 112 年少事法增訂第 18-2 條至第 18-7 條「移送前程序」之核心修法。作答時須先論述憲法第 8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 CRC 第 40 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作為立法理由,接著精確寫出少事法第 18-2 條(同行)與第 18-3 條(逕行同行)之構成要件,並強調強制處分之「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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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符合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40 條關於少年司法權益之保護,民國 112 年少事法修正增訂第 18 條之 2 等規定,確立司法警察機關調查觸法少年移送前之強制處分法源與法官保留原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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