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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 1 規定:「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於與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性質不相違反之範圍內,準用其他法律。」試論述本條立法例採「準用」之方式,而非一體「適用」,其立法理由為何?試舉例說明可「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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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少年法基本法理的理解。看到本題,應先思考『少年事件』與『成人刑事案件』本質上的差異(少事法第1條:保護、教育優先;刑訴法:追訴、處罰)。接著切入『準用』的法理意義:賦予法官『篩選』權限,唯有在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且不違背保護少年本旨的前提下,方能借用其他法律(如刑訴法保障人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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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少事法第1條之1明定「準用」而非「適用」其他法律,其核心在於凸顯少年事件具有「宜教不宜罰」之特殊保護性質,藉由「準用」的彈性篩選機制,阻絕不適合少年的成人刑事程序,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之精神。 【論述】 一、立法採「準用」而非一體「適用」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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