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題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時,對於那些人得在場及得不令在場,請分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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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兒童權利公約》(CRC) 對少年隱私的保障與最佳利益原則,進而導出少年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接著,將法條分為「得在場(少事法第73條但書、第34條第2項)」與「得不令在場(少事法第73條第2項、第44條)」兩大區塊,逐一列點說明並說明其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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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少年事件之處理,依《兒童權利公約》(CRC) 第40條規定應保障少年隱私,並以追求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原則。故《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本法)明定少年保護事件之審理「不公開」。然為兼顧發現真實、保護被害人權益及少年之健全成長,本法亦設有例外「得在場」及基於保護目的「得不令在場」之規定。茲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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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審理在場規範
💡 基於少年最佳利益,彈性調整法庭在場人員以兼顧隱私與教育。
| 比較維度 | 得在場之人 | VS | 得不令在場之人 |
|---|---|---|---|
| 法條依據 | 第73條1項、34條2項 | — | 第73條2項、44條 |
| 典型對象 | 親屬、老師、被害人 | — | 干擾者、法代、少年本人 |
| 立法目的 | 情感支持與釐清事實 | — | 保護少年身心與發現真實 |
💬在場權的賦予與限制,皆以維護少年健全成長與程序正義為動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