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四 題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5 項規定)。試問:
新北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如對有施用第三級毒品 K 他命、硝甲西泮等曝險行為之少年王 OO 進行輔導後,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如果您是少年調查官,如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9 條、第 42 條第 5 項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等規定進行少年需保護性之評估?(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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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轉入司法程序的實務操作。考生應先辨識王OO身分為「曝險少年」,少輔會評估需司法介入始能保障其成長,故少調官之核心任務在於:(1) 依第19條審視少輔會紀錄並進行全面調查以判定「需保護性」,(2) 依第42條第5項召開網絡會議盤點跨局處資源(特別是毒品戒治),最終結合CRC最佳利益與最後手段原則給出處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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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調查官面對少輔會請求處理之施用第三級毒品曝險少年,應如何踐行審前調查、評估司法介入之「需保護性」,並透過跨機構網絡會議整合資源以擬定處遇建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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