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王 OO 係民國 97 年 5 月 11 日出生,明知愷他命(以下簡稱 K 他命)、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 K 他命、硝甲西泮之犯意,於 112 年 7 月 1 日 14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O 路 O 段 O 號之友人住處,以將 K 他命粉末摻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又將毒品咖啡包混入蠻牛飲料後飲用等方式,施用 K 他命、硝甲西泮各乙次,嗣於 112 年 7 月 2 日 11 時 48 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O 路 O 段 O 號前,員警見王 OO 形跡可疑乃上前盤查,當場查獲含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1 包(驗餘淨重 1.3822 公克),經警於同日 12 時 53 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 K 他命呈陽性反應,始供承上情。試問:(25 分)
王 OO 係民國 97 年 5 月 11 日出生,明知愷他命(以下簡稱 K 他命)、硝甲西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 K 他命、硝甲西泮之犯意,於 112 年 7 月 1 日 14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O 路 O 段 O 號之友人住處,以將 K 他命粉末摻入香菸內再點火吸食,又將毒品咖啡包混入蠻牛飲料後飲用等方式,施用 K 他命、硝甲西泮各乙次,嗣於 112 年 7 月 2 日 11 時 48 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O 路 O 段 O 號前,員警見王 OO 形跡可疑乃上前盤查,當場查獲含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 1 包(驗餘淨重 1.3822 公克),經警於同日 12 時 53 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 K 他命呈陽性反應,始供承上情。試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王 OO 先後所為,是否屬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應處理之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計算少年行為時的年齡,並注意行為發生於112年7月1日(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施行日)。其次,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斷施用及持有微量第三級毒品的法律性質(無刑罰僅有行政罰),最後將事實涵攝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區分其不構成「觸法少年」,但落入「曝險少年」之範疇。
小題 (二)
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王 OO 有上述情形,應如何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敏銳察覺「年齡計算」與「行為時間點(112年7月1日)」之特殊性。首先需判定少年年齡與行為性質(施用第三級毒品無刑罰,屬曝險少年而非觸法少年),接著務必連結少事法於112年7月1日全面施行之「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第18條第2項),說明司法警察應通知少輔會而非逕送法院。
小題 (三)
司法警察機關如何處理採集之尿液及查獲之毒品咖啡包?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112年修法後「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及相關實務配套。解題第一步須先計算少年年齡並定性其行為(施用及持有少量三級毒品未觸犯刑法,屬曝險少年),第二步則準確引述《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7條之1規定,分別論述「尿液檢體與報告」與「毒品咖啡包」之法定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