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四 題
15 歲少年甲與 13 歲少年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分持西瓜刀、鋁棒至巷口之超商內,以刀架住店員脖子之方式,至使店員無法抗拒,而強取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一萬餘元。試問少年法院(庭)對少年甲與少年乙應如何進行後續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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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少年事件處理法》中「觸法少年」及「刑事移送(逆送)」要件的掌握。解題關鍵在於先判定甲、乙的年齡及觸犯罪名(加重強盜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再依據少事法第27條區分「已滿14歲」與「未滿14歲」在程序轉換上的絕對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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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共同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時,依其行為時年齡(已滿14歲或未滿14歲),少年法院應如何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決定進入刑事程序或保護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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