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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三 題

少年甲 10 歲、乙 12 歲、丙 14 歲,三人於 2019 年共同竊盜一輛機車,迨 2025 年三人均被查獲時,甲已滿 16 歲、乙已滿 18 歲、丙已滿 20 歲,請說明甲、乙、丙三人是否均須移送少年法院(庭)。(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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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確立「少年事件管轄權以『行為時』為判斷基準」的原則。接著針對三人分別代入法條檢驗:甲涉及少事法第85-1條(兒童觸法)的刪除與CRC去司法化精神;乙與丙則考驗對少年法院「先議權」(少事法第18條)及繫屬時年齡跨越18歲、20歲之處理程序(少事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的精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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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少年事件管轄權之認定基準時、兒童觸法事件之修法過渡適用,以及少年事件繫屬時行為人已滿18歲或20歲對少年法院先議權與後續程序之影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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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法院管轄權與先議權
💡 管轄權有無以行為時年齡為準,且少年法院享有優先受理之先議權。
比較維度 兒童觸法 (行為時未滿12歲) VS 少年觸法 (行為時滿12未滿18)
法律適用 兒少權法 (社政體系) 少事法 (司法體系)
少年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 (去司法化) 有管轄權 (先議權)
查獲滿20歲後果 不適用少事法程序 少院先議後移送檢察官
刑事責任能力 無刑法責任能力 依年齡與罪名定處遇
💬行為時未滿12歲者排除少事法適用;滿12歲者不論查獲時年齡,皆應先由少年法院受理。
🧠 記憶技巧:行為時定管轄,兒童找社政;警察必先送少院,滿二十再轉地檢。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少年法院具備『先議權』,誤以為被告被查獲時已滿 18 或 20 歲,警察即可直接移送地檢署偵辦。
少年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之區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強制移送事由 兒童權利公約(CRC)之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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