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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題

少年刑事案件之某甲假釋後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因其成年後另涉性侵害案件而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嗣經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因而延長。請說明某甲前案紀錄認定塗銷之時間應以少年刑事案件保護管束期滿,抑或定應執行刑後保護管束期滿為基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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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關於前案紀錄塗銷之要件為「刑之執行完畢三年後」。接著,結合刑法總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及「假釋」之法理,思考少年案件與成年案件合併定執行刑後,刑期計算是否具備不可割裂性,進而推導出「刑之執行完畢」的正確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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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刑事案件與成年後之刑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並重新核准假釋付保護管束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刑之執行完畢」之塗銷起算基準點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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