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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題

少年刑事案件之某甲假釋後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因其成年後另涉性侵害案件而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嗣經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因而延長。請說明某甲前案紀錄認定塗銷之時間應以少年刑事案件保護管束期滿,抑或定應執行刑後保護管束期滿為基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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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關於前案紀錄塗銷之要件為「刑之執行完畢三年後」。接著,結合刑法總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及「假釋」之法理,思考少年案件與成年案件合併定執行刑後,刑期計算是否具備不可割裂性,進而推導出「刑之執行完畢」的正確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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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刑事案件與成年後之刑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並重新核准假釋付保護管束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刑之執行完畢」之塗銷起算基準點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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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紀錄塗銷時點
💡 少年與成年罪併罰定執行刑時,塗銷時點以整體刑執行完畢為準。

🔗 少年刑事紀錄塗銷判定流程

  1. 1 併定執行刑 — 少年罪與成年罪合併為單一執行體
  2. 2 假釋與管束 — 依整體刑期核准假釋並付保護管束
  3. 3 執行完畢 — 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4. 4 紀錄塗銷 — 執行完畢後屆滿三年,通知塗銷紀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假釋期間再犯導致撤銷,將影響執行完畢日之認定。
🧠 記憶技巧:併定執行不可分,期滿三年始塗銷;先看執行完畢日,再算三年去標籤。
⚠️ 常見陷阱:誤以為少年案件的刑期可以從整體執行刑中割裂出來,單獨計算其執行完畢日。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 假釋之撤銷與效力 兒童權利公約隱私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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