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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題

少年毫無疑問地,和成年人一樣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但少年年齡較輕,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為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少年犯不宜採取和成年犯一樣的刑事政策。試論述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有那些獨特性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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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連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第40條精神。論述時建議採取「理念層面(保護優先/國家親權)」、「實體處遇(非刑罰化/個別化)」、「程序設計(去標籤化/行政輔導先行)」及「社會復歸(網絡整合)」四大面向進行系統性開展,並適度點出近年『曝險少年』修法的去司法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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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少年犯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可塑性高,其刑事政策之核心不在於「應報」,而在於「保護、教育與復歸社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1條立法目的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第40條精神,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備保護優先、去標籤化與處遇個別化等獨特性質,具體論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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