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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題

少年毫無疑問地,和成年人一樣具有實施犯罪的能力,但少年年齡較輕,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為保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對少年犯不宜採取和成年犯一樣的刑事政策。試論述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有那些獨特性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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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連結《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與《兒童權利公約》(CRC)第40條精神。論述時建議採取「理念層面(保護優先/國家親權)」、「實體處遇(非刑罰化/個別化)」、「程序設計(去標籤化/行政輔導先行)」及「社會復歸(網絡整合)」四大面向進行系統性開展,並適度點出近年『曝險少年』修法的去司法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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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少年犯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可塑性高,其刑事政策之核心不在於「應報」,而在於「保護、教育與復歸社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1條立法目的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第40條精神,對少年犯之刑事政策應具備保護優先、去標籤化與處遇個別化等獨特性質,具體論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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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刑事政策獨特性
💡 以「需保護性」為核心,跳脫應報思維,優先採行教育與保護處遇。
比較維度 成人刑事政策 VS 少年刑事政策
核心理念 應報、威嚇與責任感化 — 保護優先與國家親權
處遇基準 罪責原則(依罪量刑) — 需保護性(個別化需求)
主要手段 刑事刑罰與保安處分 — 保護處分與行政輔導
前科處理 原則留存犯罪紀錄 — 法定條件下塗銷紀錄
💬少年政策由「應報」轉向「保護」,將國家定位為輔助教養之守護者而非懲罰者。
🧠 記憶技巧:答題架構口訣:保(護優先)、去(標籤化)、個(別化)、程(序保障)、修(復司法)
⚠️ 常見陷阱:易忽略釋字664、805所強調的「正當法律程序」,誤以為保護少年即可犧牲其程序權利。
曝險少年處遇機制 少年保護處分之種類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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