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四 題
請問少年甲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兩行為均被警方同時查獲後,警察應如何移送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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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區辨少年的「觸法行為」與「曝險行為」,以及兩者競合時的程序處理。考生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施用二、三級毒品分別定性為少事法的觸法與曝險事件,再引入《少事法》第18條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6條「同時查獲應併案移送」之規定進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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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年同時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觸法行為)與第三級毒品(曝險行為)時,警察機關之移送與管轄程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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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觸法與曝險併案處理
💡 觸法與曝險行為同時查獲時,應併案移送少年法院審理。
| 比較維度 | 施用二級毒品 (觸法) | VS | 施用三級毒品 (曝險) |
|---|---|---|---|
| 法規依據 | 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 — | 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
| 原則受理機關 | 少年法院 (少事法18I) | — | 少年輔導委員會 (少事法18II) |
| 兩者同時查獲時 | 移送少年法院 | — | 併案移送少年法院 (聯繫辦法6) |
💬當兩行為併存,依聯繫辦法第6條打破行政輔導先行,採司法併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