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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43 題
日前經新聞媒體揭露,某甲郵差於遞送途中掉落一郵件,被乙民眾拾獲,案關郵件經甲郵局報警後,警察於乙民眾家中尋獲該郵件,請問本案依郵政法得如何處置?
- A 由警察局依郵政法第 38 條有關隱匿他人之郵件,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B 由交通部依郵政法第 38 條有關隱匿他人之郵件,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C 由警察局依郵政法第 39 條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D 由交通部依郵政法第 39 條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今天在家門口的信箱發現一封寫著隔壁鄰居名字的信,這跟你走在路上意外撿到一封掉在水溝旁的信,這兩種「拿到信」的方式在法律概念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比較像是「拿錯了」,而哪一種情況比較像是「把它藏起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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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與誤收的本質區別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民眾乙的行為究竟屬於「隱匿」還是「誤收」。在《郵政法》中,**第 39 條的「誤收」前提必須是郵件被「投遞」到了錯誤的收件人手中(例如投錯信箱),而本案是郵差在遞送途中「掉落」,這並非正常的投遞程序。民眾乙拾獲後將其藏於家中,這種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且客觀上使郵件無法順利送達的行為,完全符合第 38 條「隱匿」**的構成要件,因此你選擇第 38 條是非常正確的法理判斷。
法規權責與處罰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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