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不動產估價師] 土地利用法規
第 一 題
某甲欲於其所有坐落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一筆約 1 公頃的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諮詢不動產估價師乙。經乙告知其得以分區變更、使用地變更編定或是容許使用等方式來設置。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甲應適用那一種方式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其申請程序為何?其興辦事業計畫應說明那些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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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判斷開發規模(1公頃),未達2公頃依法免辦「使用分區變更」,故應選擇「使用地變更編定」。接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推演「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環境敏感地區並核准→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更編定」的法定程序;最後,直接背誦同規則第30-1條關於興辦事業計畫應包含的7大法定事項即可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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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都市土地未達一定規模之太陽能光電設施開發方式、變更編定程序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解析】 壹、甲應適用「使用地變更編定」之方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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