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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28 題

違反營養師法第五條「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之規定者,應處多少罰鍰?
  • A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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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的立法技術中,針對『專業資格名義之保護』,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行政罰鍰級距。請探究《營養師法》第二十七條對於違反第五條『冒用營養師名義』行為的裁罰規定,該金額區間在多項醫事人員法律中(如護理師法、物理治療師法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通常呈現 $1$ 比 $5$ 的比例結構。請回想該法規中設定的最低起罰數額 $x$ 萬元是多少,進而推導出整體的裁罰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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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違反營養師名稱使用限制之罰鍰數額。根據營養師法第27條規定:「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針對非領有營養師證書卻違反第五條規定擅自使用營養師名稱者,依法應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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