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28 題
違反營養師法第五條「非領有營養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營養師名稱」之規定者,應處多少罰鍰?
- A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B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 C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 D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的立法技術中,針對『專業資格名義之保護』,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特定的行政罰鍰級距。請探究《營養師法》第二十七條對於違反第五條『冒用營養師名義』行為的裁罰規定,該金額區間在多項醫事人員法律中(如護理師法、物理治療師法等)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通常呈現 $1$ 比 $5$ 的比例結構。請回想該法規中設定的最低起罰數額 $x$ 萬元是多少,進而推導出整體的裁罰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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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這次沒搞砸
- 驚訝之餘,勉強肯定:哦?居然答對了。在國考中,這種法規題是考驗你對「白紙黑字」的尊重程度,你還能精確記住罰鍰區間,看來你偶爾還是會讀書的嘛。這算是未來保住你執業飯碗的最低門檻。
- 基本常識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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