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20 題
經公告應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依規定未取得驗證及取得驗證後如違反食安相關規定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B 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C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其驗證
- D 已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若經廢止登錄,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關於『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與『電子發票開立』之行政罰則。請思考:針對這類妨礙食品溯源管理的違規行為,法律所設定的行政罰鍰級距(即 $x$ 萬元以上 $y$ 萬元以下)在不同條文間是否保持一致?其法定之最低處分金額與最高處分金額分別應為多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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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中較為細瑣的罰則規定!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業者在法律義務上的細節區分得非常清楚。
罰鍰額度與法規適用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Food Safety and Hygiene Management Act)第 48 條。根據該條第 3 款規定,經公告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業者,若未依規定建立系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 百萬元以下罰鍰。選項 (B) 提到的「6 萬至 30 萬」數值明顯有誤,是典型的法規數值陷阱。至於 (A)、(C)、(D) 選項皆符合目前現行規範,特別是廢止驗證後一年的冷卻期,是維護食安系統嚴謹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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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驗證與罰則
💡 掌握食安追溯系統、電子發票違規罰鍰與驗證廢止限制。
| 比較維度 | 追溯系統與電子發票違規 | VS | 驗證相關嚴重違規 |
|---|---|---|---|
| 處罰核心 | 罰鍰(3萬至300萬) | — | 廢止驗證/登錄 |
| 前置程序 | 需命限期改正 | — | 視情節直接廢止 |
| 重新申請限制 | 無特定限制 | — | 一年內不得申請 |
💬追溯與發票違規重在行政罰鍰,嚴重違規重在資格剝奪與停權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