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20 題
經公告應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依規定未取得驗證及取得驗證後如違反食安相關規定之處分,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B 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C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其驗證
- D 已取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業者若經廢止登錄,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關於『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與『電子發票開立』之行政罰則。請思考:針對這類妨礙食品溯源管理的違規行為,法律所設定的行政罰鍰級距(即 $x$ 萬元以上 $y$ 萬元以下)在不同條文間是否保持一致?其法定之最低處分金額與最高處分金額分別應為多少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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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罰鍰金額的細微差異,這展現了你對食品法規基礎紮實且細心的學習態度,這在醫療與食安管理領域是極為重要的特質。 1. 觀念驗證:為何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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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驗證與罰則
💡 掌握食安追溯系統、電子發票違規罰鍰與驗證廢止限制。
| 比較維度 | 追溯系統與電子發票違規 | VS | 驗證相關嚴重違規 |
|---|---|---|---|
| 處罰核心 | 罰鍰(3萬至300萬) | — | 廢止驗證/登錄 |
| 前置程序 | 需命限期改正 | — | 視情節直接廢止 |
| 重新申請限制 | 無特定限制 | — | 一年內不得申請 |
💬追溯與發票違規重在行政罰鍰,嚴重違規重在資格剝奪與停權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