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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39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學校衛生法中規範學校營養師的職責範疇?
  • A 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 B 個案營養照顧
  • C 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 D 學生個人衛生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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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衛生法》的專業分工體系中,請思考『營養師』的核心職掌應鎖定於『飲食、營養與膳食安全』的專業領域,還是廣泛地涵蓋學生整體的『個人生活衛生習慣』?哪一項職責在行政實務與法規定義上,更傾向於一般導師或校園醫護人員的衛教範疇,而非營養師的法定專業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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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學校衛生法中關於學校營養師之職責規範。根據學校衛生法第23-1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二、膳食管理執行。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四、全校營養指導。五、個案營養照顧。」從法條明文可知,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個案營養照顧與飲食衛生安全督導均屬於學校營養師的法定職責,而學生個人衛生督導並不在該條文規範的職責範疇之內,故選項D不屬於其職責,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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