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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假設為稅捐處,無法律另有規定,於 111 年 8 月 1 日已將 111 年房屋稅單合法送達欠稅人,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該筆欠稅若至何時不移送強制執行其請求權即消滅?
  • A 113 年 8 月 1 日消滅
  • B 114 年 8 月 1 日消滅
  • C 115 年 8 月 1 日消滅
  • D 116 年 8 月 1 日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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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行政程序法》中,對於『行政機關』向人民主張公法債權時,法律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設定了幾年的消滅時效?如果我們從權利可以行使的那一天開始往後推算這段法定期限,最後會落在哪一個年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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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請求權人稅捐處為行政機關,針對欠稅人行使公法上之請求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由於題目明確設定無法律另有規定,因此稅捐處作為行政機關,其請求權時效適用上述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該筆房屋稅單已於111年8月1日合法送達欠稅人,自此時起算五年,若遲未移送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將因五年間不行使,於116年8月1日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故正確答案為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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