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甲行政機關,無法律另有規定,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已經過 4 年,甲行政機關於 108 年 7 月 1 日作成為實現該權利之 A 行政處分,如 A 行政處分①被撤銷或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②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則該請求權至何時時效完成而消滅?
- A ①109 年 1 月 1 日消滅、②113 年 12 月 31 日消滅
- B ①114 年 1 月 1 日消滅、②118 年 7 月 1 日消滅
- C ①109 年 1 月 1 日消滅、②113 年 7 月 1 日消滅
- D ①114 年 1 月 1 日消滅、②118 年 12 月 31 日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分來主張權利時,法律上會對「正在進行中的時效鐘」做什麼動作?接著,如果這個處分後來「被法律抹除(當作沒發生過)」或者是「被鞏固(變得不可動搖)」,那個時鐘會分別選擇「繼續跑完原本剩下的時間」還是「歸零重新設定一個完整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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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本題中,請求權人為甲行政機關,故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題目指出至107年12月31日止該請求權時效已經過四年,意味著原本僅剩餘一年的時效。甲機關於108年7月1日作成實現該權利之A行政處分,依上開規定,該時效因行政處分之作成而中斷。針對情形①,依行政程序法第132條規定,當A行政處分被撤銷或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時效中斷之效力歸於消滅,視為不中斷並接續原時效計算。因此,原本剩餘之一年時效將於108年12月31日屆滿,該請求權即於109年1月1日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針對情形②,依行政程序法第133條規定,當A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時效應自A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之日起重行起算五年,該五年時效期間將於自該時點起算滿五年之日屆滿,故該請求權會於該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綜合上述,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