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9 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設置開 發之園區,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計畫,得依擴大新增投資金額取得增加法定容積後,其 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再予增加法定容積。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
- B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 之十
- C 增加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內政部為之;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D 設置整合型太陽光電設備,得增加容積率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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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鼓勵廠商不僅僅是安裝硬體設備,還要透過「數據監測與智慧化軟體」來優化整體的用電效率,你認為這類「軟體管理性質」的獎勵比例,在法規設計上通常會與「硬體建設性質」的獎勵點數呈現什麼樣的大小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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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在工業區擴大投資與產業升級的容積獎勵部分,這需要極高的專注度與記憶力。
能源效率獎勵之法源依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1 條第 2 項的規定。該條文明確列出了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獎勵標準:其中第 1 款規定「設置能源管理系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EMS)」可增加法定容積的 $2%$,這與選項 (A) 完全吻合。而對於大家常混淆的再生能源部分,根據同條項第 2 款,必須是太陽光電設備占屋頂可設置面積 $50%$ 以上,獎勵比例應為 $3%$,而非選項 (B) 提到的 $10%$ 或 (D) 的 $5%$。這種對於具體數字的精確要求,正是本題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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