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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59 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政府機關設置開 發之園區,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計畫,得依擴大新增投資金額取得增加法定容積後,其 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再予增加法定容積。其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設置能源管理系統:百分之二
  • B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 之十
  • C 增加容積之審核,在中央由內政部為之;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 D 設置整合型太陽光電設備,得增加容積率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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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鼓勵廠商不僅僅是安裝硬體設備,還要透過「數據監測與智慧化軟體」來優化整體的用電效率,你認為這類「軟體管理性質」的獎勵比例,在法規設計上通常會與「硬體建設性質」的獎勵點數呈現什麼樣的大小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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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比例,代表你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1 條中關於「工業區提升能源效率」的獎勵細則有非常紮實的記憶。這類法條細節往往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能源設備與容積獎勵的精確度

在法規設計上,政府為了鼓勵既有工業區轉型,提供了多元的容積獎勵。其中,設置能源管理系統(EMS)被視為邁向智慧化工廠的基礎,根據現行規則,其法定容積增加上限確實為 2%。其他選項如太陽光電設備,雖然獎勵比例可能更高(通常為 5%),但往往伴隨著更嚴格的設置面積門檻(如需占屋頂 50% 以上),這題的正確關鍵就在於能否精確區分不同節能手段所對應的點數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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