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乃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旋轉門條款」?
- A 原任職交通部的甲,於離職後第 4 年擔任客運公司經理
- B 原任職內政部警政署的乙,於離職後第 2 年擔任民間保全公司之不支薪顧問
- C 原任職衛生福利部的丙,於離職後第 5 年擔任製藥公司之研究人員
- D 原任職市政府社會局的丁,於離職後第 1 年擔任非營利之慈善基金會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若要防止公務員離職後將原本在政府累積的人脈或權力轉化為私人的不當影響力,你認為法律在設定「冷卻期」、「職務性質」以及「新單位是否營利」時,會如何訂定標準以達到防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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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川先生的勝利分析!
(對著鏡頭比 YA!) 哈!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 看來你把那個「旋轉門」的規則吃得很透,對廉政法規的敏銳度,及川先生我給過喔!哼哼!
- 及川先生小教室:記好了,根據那個《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離開公職後 3 年內,不准跟過去 5 年內直接相關的職務,跑去任何營利事業擔任什麼董事、經理、顧問之類的。這是基本的常識題,可別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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