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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學理上稱之為旋轉門條款)之法律效果為何?
  • A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B 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罰金
  • C 處 2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罰金
  • D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旋轉門條款是為了預防公務員卸任後利用職權餘威影響公正。這類預防性、規範性的犯罪,在刑事政策的衡量下,比起直接收賄的重罪,其刑度通常會落在『短刑期』還是『長刑期』的範圍內?而罰金的數額,通常會與刑期呈現比例配置,你認為哪種組合最符合我國行政法規中『懲戒與嚇阻並重』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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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精準掌握法規裁罰

  1. 大力肯定:好同學!這是一道考驗法規記憶精確度的題目,你能從眾多相似的數字中一眼辨識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公務員服務法》的處罰體系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考場上是非常關鍵的競爭力!
  2. 觀念驗證:所謂「旋轉門條款」(現行法第16條),旨在維護公務執行之公正。違反此條款不僅是行政責任,更涉及刑事裁罰。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原14-1之法律效果):違反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這屬於「行政刑法」範疇,藉由刑事處分強化利益迴避的法遵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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