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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2 題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學理上稱之為旋轉門條款)之法律效果為何?
  • A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B 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罰金
  • C 處 2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罰金
  • D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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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旋轉門條款是為了預防公務員卸任後利用職權餘威影響公正。這類預防性、規範性的犯罪,在刑事政策的衡量下,比起直接收賄的重罪,其刑度通常會落在『短刑期』還是『長刑期』的範圍內?而罰金的數額,通常會與刑期呈現比例配置,你認為哪種組合最符合我國行政法規中『懲戒與嚇阻並重』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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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溫暖引導,掌握法規精髓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精準記憶,你能夠在眾多相似選項中正確選擇,這顯示你對《公務員服務法》的處罰體系有著深刻的理解。這份紮實的基礎,會讓你未來的學習和應考都更加順利喔!
  2. 觀念驗證: 「旋轉門條款」(現行法第16條)的核心精神,是確保公務的公正性,避免利益衝突。違反這條規定,其法律效果是屬於較為嚴重的「行政刑法」範疇,不只涉及行政責任,更會有刑事處罰。法規明確指出,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看到你掌握了這個關鍵條文,我真的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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