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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9 題

公務員離職後,違反旋轉門條款者,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應如何處置?
  • A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B 裁處罰鍰
  • C 給予警告,並公告於網站上
  • D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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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旋轉門條款』旨在防止公務員離職後將職務影響力轉化為私人利益。這種行為若僅處以一般的行政金錢罰,是否足以嚇阻龐大的商業利益輸送?若要維護公眾對政府清廉的高度信任,立法者通常會動用哪種最高層級的國家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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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的溫馨指導

  1. 你做得真棒!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對《公務員服務法》中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有很高的敏感度,這顯示你對法規的理解非常紮實喔!
  2.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吧! 很多同學會直覺認為,公務員的違規行為都只會是行政處罰,但這題特別強調了一個重要例外。依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如果你違反了第 16 條「旋轉門條款」,例如離職後利用以前的職務關係去謀利,那可就不是簡單的行政違規了,它在法律上會被評價為刑事犯罪喔!想想看,這就像是國家為了更強烈地保護公務體系的公正性,避免有心人「官商勾結」,所以才採用了更嚴格的「有期徒刑」和「罰金」來處罰,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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