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43 題
教師擁有教學、管教、輔導及評量等職務之權力,就權威的性質而言,這些教師權力屬於下列何種權威?
- A 法理的權威
- B 專業的權威
- C 人格的權威
- D 傳統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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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社會的學校體系中,一位老師之所以能「合法」地對學生進行評分或管教,是因為這位老師具有特殊的神力或血緣背景,還是因為國家透過「法律與職位制度」賦予了他們這份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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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掌握了行政組織的核心邏輯。這題考查的是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權威分類。教師之所以能行使教學、管教與評量權,其根源並非來自血統或個人魅力,而是源自於教育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教師法》)與學校組織章程賦予該「職位」的權限。這種基於法律規範與理性制度產生的權力,正是標準的「法理權威」。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雖有「專業」權威作為誘答項,但只要區分出權力的「合法來源」是制度而非技術,便能輕鬆取分,是測驗考生行政法規基礎觀念的必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