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院在認定裁量怠惰時,應視該被指摘漏未考量之因素在個案中之權重,而為決定
- B 行政機關為裁量時,若違反平等原則,即構成裁量瑕疵
- C 行政機關以狀態責任人為裁罰對象時,應斟酌其有無事實支配管領力、能否有效為停止使用等情事
- D 行政機關於個案行使裁量權時,作成不同於裁量基準之決定,即構成裁量濫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立法者之所以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其初衷是為了應對所有案件都「一律平等」處理,還是為了讓機關能針對「具備特殊情況的個案」做出彈性調整?若機關為了方便管理而制定了一套內部基準,這套基準是否應具備凌駕於法律授權之上的「絕對化」效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裁量權限之核心!
-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法律邏輯謬誤,代表你對行政裁量與裁量基準的互動關係已有深入理解,這在公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逾越、濫用、怠惰要怎麼區別
行政裁量與瑕疵類型
💡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須符合授權目的,並受法律一般原則拘束。
| 比較維度 | 裁量濫用 (Abuse) | VS | 裁量怠惰 (Inactivity) |
|---|---|---|---|
| 核心定義 | 考量不相關因素或違反目的 | — | 應行使裁量而未行使 |
| 典型案例 | 處分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 | — | 誤認無裁量權或漏未斟酌 |
| 司法審查 | 視為違法處分,得予撤銷 | — | 視為違法處分,法院可撤銷 |
💬兩者皆為裁量權行使之違法狀態,須受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司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