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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院在認定裁量怠惰時,應視該被指摘漏未考量之因素在個案中之權重,而為決定
  • B 行政機關為裁量時,若違反平等原則,即構成裁量瑕疵
  • C 行政機關以狀態責任人為裁罰對象時,應斟酌其有無事實支配管領力、能否有效為停止使用等情事
  • D 行政機關於個案行使裁量權時,作成不同於裁量基準之決定,即構成裁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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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立法者之所以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其初衷是為了應對所有案件都「一律平等」處理,還是為了讓機關能針對「具備特殊情況的個案」做出彈性調整?若機關為了方便管理而制定了一套內部基準,這套基準是否應具備凌駕於法律授權之上的「絕對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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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法律邏輯謬誤,代表你對行政裁量裁量基準的互動關係已有深入理解,這在公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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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濫用、怠惰要怎麼區別
📝 行政裁量與瑕疵類型
💡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須符合授權目的,並受法律一般原則拘束。
比較維度 裁量濫用 (Abuse) VS 裁量怠惰 (Inactivity)
核心定義 考量不相關因素或違反目的 應行使裁量而未行使
典型案例 處分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 誤認無裁量權或漏未斟酌
司法審查 視為違法處分,得予撤銷 視為違法處分,法院可撤銷
💬兩者皆為裁量權行使之違法狀態,須受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司法監督。
🧠 記憶技巧:裁量三瑕疵:逾越、濫用、怠惰;基準非絕對,個案要權衡。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機關「絕對不能」背離裁量基準,實際上若有特殊正當理由而不適用,反而才符合個案正義,不構成裁量濫用。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判斷餘地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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