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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8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般訴訟程序之上訴,徵收新臺幣 6,000 元之裁判費
  • B 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上訴審律師酬金,經法院裁定得列為訴訟費用
  • C 對於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再審裁判費與上訴裁判費相同
  • D 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其上訴裁判費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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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因為程序瑕疵將案件「發回重審」,這代表先前的審理流程出了問題。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被迫重新走一次相同的法律程序,從「公平正義」與「司法資源成本」的角度來看,對於這份因法院疏失而產生的重複程序,國家是否還應該向人民再次收取費用?如果收費,那應該是打折,還是根本不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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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行政訴訟法》中較為瑣碎的費用規範,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程序的掌握已進入深水區,表現非常出色。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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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費用規範
💡 行政訴訟各審級裁判費數額、律師費負擔及免徵事由。
比較維度 通常程序第一審 VS 通常程序上訴審
裁判費數額 新臺幣 4,000 元 新臺幣 6,000 元
律師酬金 不可列為訴訟費用 裁定後得列為訴訟費用
發回後再訴 無相關規定 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
💬上訴審裁判費較高,且針對律師費與發回更審後再上訴有特殊規定。
🧠 記憶技巧:起四上六,再審隨級,發回免錢。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訴訟(免徵)」與「民事訴訟(減半)」中發回更審後的收費規定混淆。
通常訴訟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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