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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8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般訴訟程序之上訴,徵收新臺幣 6,000 元之裁判費
  • B 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上訴審律師酬金,經法院裁定得列為訴訟費用
  • C 對於上訴審判決提起再審,再審裁判費與上訴裁判費相同
  • D 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其上訴裁判費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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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因為程序瑕疵將案件「發回重審」,這代表先前的審理流程出了問題。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被迫重新走一次相同的法律程序,從「公平正義」與「司法資源成本」的角度來看,對於這份因法院疏失而產生的重複程序,國家是否還應該向人民再次收取費用?如果收費,那應該是打折,還是根本不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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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行政訴訟訴訟費用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2條規定:「上訴,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根據此法條明文規定,當案件經發回更審後若再行上訴,依法應為免徵裁判費。選項 D 敘述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其上訴裁判費減半徵收,明顯與法條所定之免徵裁判費不符,因此該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選項。

📝 行政訴訟裁判費
💡 掌握行政訴訟各階段裁判費數額與負擔之法規要件
比較維度 起訴程序 VS 上訴/再審程序
徵收金額 新臺幣 4,000 元 新臺幣 6,000 元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 行政訴訟法第98-2條
發回後再行 不適用 免徵裁判費
💬上訴與再審費用相同,皆為起訴費用的 1.5 倍
🧠 記憶技巧:起四、上六、再審同,發回免再徵
⚠️ 常見陷阱:易將「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誤記為減半徵收,實則為免徵裁判費
訴訟費用之預納與負擔 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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