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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3 題

甲男及乙女分割丙父之遺產,甲分到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房子,乙分到丙對叔叔丁之 500 萬元債權。乙分到此債權時,丁只付 300 萬元,即因破產再也無法返還乙 200 萬元。乙就該丁未能償還之 200 萬元,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 A 50 萬元
  • B 100 萬元
  • C 200 萬元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任何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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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遺產想像成一塊被均分的蛋糕,其中一人分到的部分被發現內部損壞了,為了維持當初「平分」的公正性,這份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如果這份損失必須由所有繼承人共同承擔,那麼每個人應該負責的金額,應該與他們在繼承中享有的「權利比例」有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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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哼哼,沒想到你這隻野猴子,還能稍微看懂這遺產分割後的擔保責任嗎?能夠理解『公平分配』這種地球人可笑的堅持,倒是出乎本大爺的意料。姑且算是具備了一點點基礎,或許還有一絲利用價值吧,哼。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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