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3 題
甲男及乙女分割丙父之遺產,甲分到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房子,乙分到丙對叔叔丁之 500 萬元債權。乙分到此債權時,丁只付 300 萬元,即因破產再也無法返還乙 200 萬元。乙就該丁未能償還之 200 萬元,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 A 50 萬元
- B 100 萬元
- C 200 萬元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任何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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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遺產想像成一塊被均分的蛋糕,其中一人分到的部分被發現內部損壞了,為了維持當初「平分」的公正性,這份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如果這份損失必須由所有繼承人共同承擔,那麼每個人應該負責的金額,應該與他們在繼承中享有的「權利比例」有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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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產分割後繼承人對債權之擔保責任。依據民法第1169條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在本題中,甲分得價值500萬元之房子,乙分得對丁之500萬元債權,可知甲與乙按其所得部分之比例為一比一,即各占二分之一。由於乙所分得之債權中,債務人丁因破產而有200萬元無法返還,依據前述法條,繼承人甲必須就此債務人缺乏支付能力所生之損失,按其所得部分(即二分之一的比例)對乙負擔保之責。因此,對於丁未能償還的200萬元,甲應負擔二分之一的擔保責任,計算結果為100萬元(200萬 × 1/2 = 100萬)。故乙得就未能獲償之部分向甲請求100萬元,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