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7 題
就甲對乙負有包含原本、利息及費用在內之債務,如甲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之情形,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甲指定抵充順序
- B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由乙指定抵充順序
- C 甲、乙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無合意時,應依費用、利息、原本順序抵充
- D 甲、乙不得以合意決定抵充順序,其抵充順序僅得由甲指定,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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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出借金錢的債權人,當債務人還款金額不足時,從「保護投資收益」的角度來看,你會希望債務人先還清「會持續產生利息的本錢」,還是先還清那些「已經發生且不會再增加的額外支出」?哪一種做法對你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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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體系下,基於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原則,債務人甲與債權人乙自得先以合意方式決定債務之抵充順序。然而,當雙方對於抵充順序無合意,且甲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包含原本、利息及費用在內之全部債額時,即須適用法定抵充順序。依據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此規定之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之利益,避免債務人單方指定先抵充原本而導致債權人無法收取衍生之利息與費用。因此,在雙方無合意的情形下,依法必須依序先抵充費用,接著抵充利息,最後才抵充原本,無論是甲或乙均不得單方任意指定其他抵充順序,故選項C之敘述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