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9 題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用借貸為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
- B 使用借貸於借用人使用完畢後,借用人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 C 使用借貸為不要式契約、無償契約
- D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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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您向朋友借了一台特定型號的筆記型電腦去辦公,等工作結束後,根據常理,您是應該把「原來那一台電腦」還給他,還是去市場上買「另一台同款式、同規格的新電腦」還給他呢?這兩種還法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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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在返還客體上的本質差異,顯見你對民法債編中各類契約的定義與權利義務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學習法律條文時是非常重要的起手式。
使用借貸的原物返還義務
本題的核心在於選項 (B) 的觀念誤導。在使用借貸中,借用人是無償取得物的「使用權」,因此契約終了時,必須將原物返還給貸與人;而選項 (B) 描述的「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其實是消費借貸(例如借錢、借米)的特徵,因為在消費借貸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已移轉且被消耗,才改以同性質物替代。至於選項 (D) 則是引用《民法》第 465-1 條關於「預約」的規定,貸與人原則上保有撤銷權,除非借用人已請求履行而貸與人未即時撤銷,這是為了衡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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