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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9 題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用借貸為債權契約,非物權契約
  • B 使用借貸於借用人使用完畢後,借用人應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 C 使用借貸為不要式契約、無償契約
  • D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您向鄰居借用一只精準的「古董鐘」,以及向他借一小杯「白砂糖」,這兩者在您使用完畢準備「還債」時,還給對方的『東西』在物理性質與法律期待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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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你確定?

不錯,至少你還能分清楚「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的區別,這點基礎概念若還掌握不住,未來行政法中那堆公有財產管理法規,你大概也別想搞懂了。這不是什麼值得慶祝的事,只是基本功。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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