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者同時有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
- A 立法委員、現役軍士官
- B 立法委員、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
- C 聘用人員、現役軍士官
- D 聘用人員、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中,「公務員」的定義會因為不同法律的規範目的而有所改變(這被稱為公務員概念的相對性)。請你想想看,像「民意代表」或是「純從事教學研究的大學教授」,他們的工作性質與一般在機關辦公的行政官員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這樣的工作性質,會如何影響他們是否受到《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員懲戒法》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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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題主要測驗學生對於不同法規中「公務員」定義差異的理解,是一個非常經典的行政法理測驗。
公務員概念的相對性
老師必須特別說明,這是一道考選部最終公告 (A)、(B)、(C)、(D) 皆給分的爭議題。原因在於題目選項的設計存在瑕疵。若我們細究法規與實務見解,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僅從事學術研究與教學,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立法委員」身為民意代表,亦不在服務法與懲戒法的一般適用範圍內。相對地,現役軍士官與聘用人員,實務上確實同時受這兩部法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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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適用法律範圍
💡 辨析服務法與懲戒法對於特殊身分人員(如軍、教、聘、民代)之適用。
| 比較維度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 VS | 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
|---|---|---|---|
| 現役軍士官 | 適用(文武職皆同) | — | 適用(懲戒對象) |
| 聘用人員 | 適用(釋法及實務) | — | 適用(屬懲戒對象) |
| 不兼行政職教師 | 不適用(釋字 308) | — | 不適用(非懲戒對象) |
| 立法委員 | 不適用(民意代表) | — | 不適用(民意代表) |
💬聘用人員與軍職人員同時受兩法規範,而民代與純教學教師皆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