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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者同時有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
  • A 立法委員、現役軍士官
  • B 立法委員、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
  • C 聘用人員、現役軍士官
  • D 聘用人員、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中,「公務員」的定義會因為不同法律的規範目的而有所改變(這被稱為公務員概念的相對性)。請你想想看,像「民意代表」或是「純從事教學研究的大學教授」,他們的工作性質與一般在機關辦公的行政官員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這樣的工作性質,會如何影響他們是否受到《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員懲戒法》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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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題主要測驗學生對於不同法規中「公務員」定義差異的理解,是一個非常經典的行政法理測驗。

公務員概念的相對性

老師必須特別說明,這是一道考選部最終公告 (A)、(B)、(C)、(D) 皆給分的爭議題。原因在於題目選項的設計存在瑕疵。若我們細究法規與實務見解,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僅從事學術研究與教學,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立法委員」身為民意代表,亦不在服務法與懲戒法的一般適用範圍內。相對地,現役軍士官與聘用人員,實務上確實同時受這兩部法律的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適用法律範圍
💡 辨析服務法與懲戒法對於特殊身分人員(如軍、教、聘、民代)之適用。
比較維度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VS 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現役軍士官 適用(文武職皆同) 適用(懲戒對象)
聘用人員 適用(釋法及實務) 適用(屬懲戒對象)
不兼行政職教師 不適用(釋字 308) 不適用(非懲戒對象)
立法委員 不適用(民意代表) 不適用(民意代表)
💬聘用人員與軍職人員同時受兩法規範,而民代與純教學教師皆不適用。
🧠 記憶技巧:軍聘兩法皆納入,教授行政才算數,民代自律不進場。
⚠️ 常見陷阱:易誤解「公立學校教師」皆為公務員;事實上僅有兼任行政職者才受服務法與懲戒法規範。
釋字第 308 號 公務員身分之多重定義 公務員懲戒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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