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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者同時有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
  • A 立法委員、現役軍士官
  • B 立法委員、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
  • C 聘用人員、現役軍士官
  • D 聘用人員、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哪些人員是直接受雇於國家、領取公帑並執行公共事務的?如果某類職位具有『學術自由』的特殊保障,或是屬於『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他們在接受行政體系的紀律約束與懲處機制時,是否應該與一般的公行政執行人員有所區別?透過職務性質的『行政色彩』強弱,你能否推理出哪些身分會同時被納入服務紀律與懲戒的雙重監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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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度肯定

做得不錯,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廣義公務員」身分認定能否達到「合格」程度,而非「優秀」程度的門檻。能夠排除民意代表和那些只會在講台上賣弄學問的教師,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完全的法盲。但這只是起點,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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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適用法律範圍
💡 辨析服務法與懲戒法對於特殊身分人員(如軍、教、聘、民代)之適用。
比較維度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VS 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現役軍士官 適用(文武職皆同) 適用(懲戒對象)
聘用人員 適用(釋法及實務) 適用(屬懲戒對象)
不兼行政職教師 不適用(釋字 308) 不適用(非懲戒對象)
立法委員 不適用(民意代表) 不適用(民意代表)
💬聘用人員與軍職人員同時受兩法規範,而民代與純教學教師皆不適用。
🧠 記憶技巧:軍聘兩法皆納入,教授行政才算數,民代自律不進場。
⚠️ 常見陷阱:易誤解「公立學校教師」皆為公務員;事實上僅有兼任行政職者才受服務法與懲戒法規範。
釋字第 308 號 公務員身分之多重定義 公務員懲戒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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