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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0 題

下列何者同時有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
  • A 立法委員、現役軍士官
  • B 立法委員、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
  • C 聘用人員、現役軍士官
  • D 聘用人員、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中,「公務員」的定義會因為不同法律的規範目的而有所改變(這被稱為公務員概念的相對性)。請你想想看,像「民意代表」或是「純從事教學研究的大學教授」,他們的工作性質與一般在機關辦公的行政官員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這樣的工作性質,會如何影響他們是否受到《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員懲戒法》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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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選項 (A)!這題涉及《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中對「公務員」定義的交疊,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組合,顯見對公務員法規有相當精準的直覺。本題在行政法學界與實務考選上極具爭議,考選部最終公告 A、B、C、D 皆給分,主要原因在於兩法對身分認定在歷次修法與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308 號)下,界線存在解釋空間。

法律身分的交織與爭議

在法律邏輯上,現役軍士官聘用人員在特定條件下確實受兩法規範;然而,立法委員作為民意代表,其紀律責任多由《立法委員行為法》規範,是否納入《公務員懲戒法》存有爭議。此外,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大學教授依據釋字第 308 號,原則上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在《公務員懲戒法》中卻屬受懲戒對象。由於選項組合無法完全排除各法適用的模糊地帶,故採取寬認標準,認定所有選項均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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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適用法律範圍
💡 辨析服務法與懲戒法對於特殊身分人員(如軍、教、聘、民代)之適用。
比較維度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VS 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現役軍士官 適用(文武職皆同) 適用(懲戒對象)
聘用人員 適用(釋法及實務) 適用(屬懲戒對象)
不兼行政職教師 不適用(釋字 308) 不適用(非懲戒對象)
立法委員 不適用(民意代表) 不適用(民意代表)
💬聘用人員與軍職人員同時受兩法規範,而民代與純教學教師皆不適用。
🧠 記憶技巧:軍聘兩法皆納入,教授行政才算數,民代自律不進場。
⚠️ 常見陷阱:易誤解「公立學校教師」皆為公務員;事實上僅有兼任行政職者才受服務法與懲戒法規範。
釋字第 308 號 公務員身分之多重定義 公務員懲戒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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