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調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復審人、再申訴人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 B 復審人、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不得另定調處期日
- C 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保障事件之調處,多數人之代表人須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
- D 保障事件審理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僅得依申請而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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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程序涉及要「放棄部分權利」或「達成和解協議」時,如果你委託別人幫你開會,一般的委任狀足以保障你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代理人擅自決定要退讓多少嗎?法律通常會要求什麼樣的證明,才能確保代理人的行為確實反映了你的最終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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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中的程序細節!這題正確答案為 (A),主要考驗對於特別委任法律效果的理解。在調處程序中,由於涉及權利義務的讓步、撤回或處分,代理人必須具備經過特別授權的證明文件,始能代表當事人進行調處,這與一般訴訟程序中對代理權的要求一致,旨在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益不因代理行為而受損。
調處程序的發動與權限辨析
至於其他選項,則佈置了常見的法律細節陷阱。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5 條,保訓會除了依申請外,亦得依職權開啟調處(選項 D 錯誤);而當多數人共同提起保障事件時,其代表人若要進行調處,依同法第 87 條規定,必須徵得全體(而非過半數)復審人或再申訴人的書面同意(選項 C 錯誤)。此外,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雖視為調處不成立,但法條並未絕對禁止另定期日(選項 B 敘述過於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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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事件調處程序
💡 保障事件調處之啟動、代理人授權及多數人代表行使之法定要件。
- 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處(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5之1條)。
- 代理人參與調處須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第85之3條準用第28條)。
- 多數人共同提起時,其代表人須經「全體」書面同意始得進行調處(第85之3條準用第28條)。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保訓會得另定調處期日或視為調處不成立(第85之3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