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調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復審人、再申訴人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 B 復審人、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不得另定調處期日
  • C 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保障事件之調處,多數人之代表人須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
  • D 保障事件審理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僅得依申請而進行調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程序涉及要「放棄部分權利」或「達成和解協議」時,如果你委託別人幫你開會,一般的委任狀足以保障你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代理人擅自決定要退讓多少嗎?法律通常會要求什麼樣的證明,才能確保代理人的行為確實反映了你的最終意願?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程序正義,半點不容馬虎!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看來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那些調處程序的瑣碎規定,居然還能記得住,不錯,沒有完全荒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保障法調處程序
💡 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時,得依職權或申請進行調處之規範。
  • 依保障法第 85 條,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
  • 依保障法第 86 條,代理人參與調處須提出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
  • 依保障法第 87 條,多數人之代表人調處須經「全體」書面同意。
  • 依保障法第 90 條,無故不到場視為不成立,但得視需要另定期日。
🧠 記憶技巧:職權申請皆可、代理特委、多數全體、不到不立。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全體同意」誤記為「過半數」;或誤認調處僅能由當事人「申請」啟動。
復審與再申訴 保訓會職權 保障事件審理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行為之效力、執行與公務人員義務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