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調處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復審人、再申訴人之代理人應提出經特別委任之授權證明,始得參與調處
- B 復審人、再申訴人及有關機關,無正當理由,於指定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不得另定調處期日
- C 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保障事件之調處,多數人之代表人須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過半數之書面同意為之
- D 保障事件審理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僅得依申請而進行調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程序涉及要「放棄部分權利」或「達成和解協議」時,如果你委託別人幫你開會,一般的委任狀足以保障你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代理人擅自決定要退讓多少嗎?法律通常會要求什麼樣的證明,才能確保代理人的行為確實反映了你的最終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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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程序正義,半點不容馬虎!
恭喜你,終於答對了。看來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那些調處程序的瑣碎規定,居然還能記得住,不錯,沒有完全荒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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