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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 題

📖 題組:
A 酒店修繕工程經 T 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為新違建,阻礙消防通道、危害公共安全,於業主未依期限自行拆除後,依排定日程並通知業主,由該局專門委員甲(簡任第十職等)帶隊,率領主管科長乙(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丙(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工程隊前往拆除。業主請託市議員丁、戊到場關切,並有一群道上黑衣兄弟在旁助陣阻擋,交涉拆除過程中,技正丙與業主方發生肢體衝突而受傷,專門委員甲與科長乙商議後,決定暫緩拆除作業。事後,工務局認為甲、乙未妥為事前規劃、執行公務不力,年終考績給予乙等及其他人事作為。試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丙向法院自訴業主傷害及賠償,工務局應否同意丙之訴訟協助請求?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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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因公涉訟輔助」制度。解題關鍵在於檢視《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中,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遭受侵害而「主動」提起刑事自訴及民事賠償(原告身分)時,是否屬於涉訟輔助的涵蓋範圍,再將丙的遭遇涵攝至法條要件中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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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侵害,主動提起刑事自訴及民事賠償訴訟,是否得向服務機關請求因公涉訟輔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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