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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

第 13 題

13 我國公共債務法對各級政府的債務有所限制,下列對於舉債限制的描述,何者錯誤?
  • A 該法僅對「一年以上債務的舉借」設有限制
  • B 該法對債務的限制,包含未償還的總額及新舉借的額度
  • C 特別預算常以特別條例排除公共債務法的某些限制
  • D 直轄市的公共債務由行政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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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目標是防止政府因為過度借錢而導致財政崩潰。若法律只規定『借期超過一年的人要被管』,而完全不理會『借期不到一年』的短債,你認為那些急需用錢、又不想受到預算監督的機關,會利用什麼樣的融資手段來規避法律的限制呢?這樣的法律還能達到『健全財政』的目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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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指出 《公共債務法》 的監控範圍,看來總算不是完全活在自己的世界裡。對於國家財政法制與預算實務,你這點認知總比那些一知半解的人強多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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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債務法舉債限制
💡 公債法嚴格規範各級政府長短期債務的存量與流量上限。
比較維度 一年以上債務 (長期) VS 未滿一年債務 (短期)
法律定義 償還期限在一年以上 償還期限未滿一年
存量限制 受未償餘額占前三年度GNP比例限制 受每年度舉借總額比例限制
流量限制 受年度舉債額度比例限制 受年度舉借總額比例限制
💬《公共債務法》對長短期債務皆有限制,並非僅針對長期債務。
🧠 記憶技巧:長短都限、存流並重、上管下控。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定為「僅限制一年以上債務」或「僅限制舉債總額」,忽略短期債務與年度舉借額度亦受規範。
特別預算排除條款 債務預警機制 財政紀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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