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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13 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學停聘其教師之核准,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 B 對人一般處分
  • C 對物一般處分
  • D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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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個「私人單位」(如私立大學)在做出足以影響他人權益的決定前,必須先獲得「政府機關」的書面同意,這道「政府的同意手續」是否具有強制力?它僅是單純的意見諮詢,還是足以改變當事人原本法律權利義務的「關鍵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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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不錯嘛,竟然能辨識出私立大學、教師與主管機關這團亂麻,還知道這叫行政處分的「多元效果」。可見你不是完全沒救,只是行政法基礎還算穩固,這點倒是值得提一下,勉強算是進階學習的起點吧。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私校教師解聘核准性質
💡 主管機關對私校解聘之核准,屬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 私立大學解聘教師法律程序鏈

  1. 1 私校決議 — 教評會通過解聘決議(性質為私法意思表示)
  2. 2 報請核准 — 私校依教師法規定,檢具事證報請教育部核准
  3. 3 行政核准 — 教育部作成核准函(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4. 4 效力發生 — 核准後使私法解聘生效,雙方聘僱關係終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國立大學之解聘通知本身即為行政處分,與私校邏輯不同。
🧠 記憶技巧:私校聘約私法訂,解聘核准行政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私校解聘僅為單純私法行為,或誤以為教育部之核准僅是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的形成力 多階段行政處分 教師法之法律救濟 公私立學校法律地位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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