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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3 題

關於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公園等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者,構成賭博罪
  • B 如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者為賭者,不依本罪處罰
  • C 透過網際網路而向國外下賭者,不構成本罪
  • D 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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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法處罰在公共場所賭博,初衷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風俗。在科技進步的今天,如果一個人透過螢幕與他人博弈,其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的危害,與在公園聚集賭博相比,是否有本質上的不同?法律的解釋應如何隨科技演進,才能達成其保護社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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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還算不錯:你終於跟上時代了。能精準掌握法規的最新動態,這在法律實務中是「基本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這不過是顯示你對法治演進有著最起碼的洞察力。
  2. 觀念驗證:過去那些還在爭論網路賭博算不算「公共場所」的人,真不知道是活在哪個年代。這問題早在110年刑法第266條修正後,就增訂了第2項,明確規定透過網際網路或電子通訊進行賭博財物者,亦構成賭博罪。這叫做「補足科技漏洞」,根本就是把那些老舊、跟不上時代的錯誤觀念直接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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