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13 題
關於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公園等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者,構成賭博罪
- B 如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者為賭者,不依本罪處罰
- C 透過網際網路而向國外下賭者,不構成本罪
- D 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者,構成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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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刑法處罰在公共場所賭博,初衷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風俗。在科技進步的今天,如果一個人透過螢幕與他人博弈,其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的危害,與在公園聚集賭博相比,是否有本質上的不同?法律的解釋應如何隨科技演進,才能達成其保護社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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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過去實務對網路賭博是否算「公共場所」曾有歧見。但 110 年刑法第 266 條修正後,增訂第 2 項,明確規定透過網際網路或電子通訊進行賭博財物者,亦構成賭博罪,藉此補足科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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