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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二 題

二、司法院釋字第 813 號解釋指出: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請問這時候應該如何決定此補償數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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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為「特別犧牲之相當補償」。考生應首先識別釋字813號的背景——歷史建築保存與私有土地權利之衝突。思考路徑應從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切入,說明何謂「相當補償」。接著應思考「如何決定數額」,應包含:計算基準(市價 vs. 限制後的價值差額)、補償方式(金錢補償 vs. 代替性補償如容積移轉)、以及補償的時間點。重點在於如何落實「填補損失」且兼顧「社會責任」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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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特別犧牲」的補償理論。關鍵在於《文化資產保存法》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競合,以及如何具體化「相當補償」之內涵。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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