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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一 題

一、為落實人民之居住正義,於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採全國歸戶,除自住出租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範圍外,針對其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點八,但亦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在旨揭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試從地方自治精神及租稅法定主義之視角予以評述。另,影響房屋稅額之「房屋現值」(課稅基礎)一向偏低,亦常為學者所詬病,試依房屋稅條例等規定,說明房屋現值如何評定,並評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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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掌握「囤房稅2.0」修法背景,並扣緊題目要求的「地方自治」與「租稅法定主義」兩大視角針對差別稅率進行法理剖析。接著,精準引述《房屋稅條例》說明房屋現值(稅基)的評定機制,最後務必點出「僅提高稅率卻忽視稅基嚴重偏低」的政策盲點,以展現地政學者的批判性思維與政策評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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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落實居住正義為當代重要土地政策目標。民國113年《房屋稅條例》修正(俗稱囤房稅2.0),藉由全國歸戶與調高非自住房屋法定稅率以抑制囤房炒作。然財產稅之改革須兼顧「稅率」與「稅基」,若僅於稅率作文章,而無視長期偏低之課稅基礎,政策成效恐將大打折扣。 【論述】 一、針對「差別稅率」授權地方訂定之法理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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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囤房稅2.0與現值評定
💡 結合全國歸戶、差別稅率與房屋現值評定,探討居住正義與自治權。
  • 租稅法定: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明定稅率區間,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地方自治:修法將「得」改為「應」訂定差別稅率,體現中央對地方之介入。
  • 現值評定:依《房屋稅條例》第10、11條,由評價委員會按構造、折舊、地段評定。
  • 量能課稅:批判稅基(現值)嚴重偏離市價,導致稅率調升抑制囤房效果有限。
🧠 記憶技巧:答題架構:稅率看「法治與自治」、稅基看「三要件」、結論談「結構性改革」。
⚠️ 常見陷阱:答題時僅論述1.2%至4.8%的稅率變動,卻遺漏了房屋現值評定(稅基)的三項核心指標。
租稅公平原則 地方稅法通則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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