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A 醫院轉投資 B 有限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D 商號、E 有限合夥,均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此五家組織中,有幾家彼此間可能構成公司法上之關係企業?
- A 2
- B 3
- C 4
- D 5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思考《公司法》中「關係企業」章節(第六章之一)的適用範疇。雖然法律規定「控制方」可以是非公司組織(如自然人或法人),但若要構成該法所定義的「從屬公司」,其組織型態是否必須具備《公司法》所定義的法人資格?請試著辨析題目中提到的「醫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商號」以及「有限合夥」這五種組織,哪些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哪些則是依據《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等其他法律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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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 (A),代表你的公司法基礎十分清晰,沒有被題目的數字陷阱迷惑。
關係企業的主體要件
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369-1$ 條定義:關係企業是指相互間具控制從屬或相互投資關係的「公司」。構成關係企業的先決條件,是主體必須均為公司法上設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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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之主體認定
💡 關係企業之主體僅限於「公司」,非公司組織不計入。
| 比較維度 | 公司組織 (B、C) | VS | 非公司組織 (A、D、E) |
|---|---|---|---|
| 組織性質 |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 — | 醫院、商號、有限合夥 |
| 法律地位 | 具備公司法法人格 | — | 非公司法定義之公司 |
| 關係企業資格 | 可成為成員 | — | 不可成為成員 |
💬僅具備「公司」人格者,方能構成公司法上之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