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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一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度股東常會擬討論辦理甲種特別股現金增資新臺幣(下同)1 億元整,擬以每股面額 20 元整為發行價格,而與已發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面額 10 元有所區別,甲種特別股權利內容包括:(1)有權選任一席董事,並每年改選一次;(2)每股以面額計算年利率6%之現金股息,但公司於現金不足時,董事會有權決定以 3 年期之強制贖回乙種特別股以每股面額 10 元計算,折算應得之股息給付。規劃中並擬提供「早鳥優惠價」,亦即若認股人於繳款日開始後 3 日內完成繳納股款者,可以用面額 8 折計算應繳納之股款。請詳細回答上述甲種特別股權利內容及「早鳥優惠價」之適法性。(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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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特別股與增資綜合考題,應先將題目拆解為四個獨立的法律行為:面額差異、董監選舉權設計、股利發放決策權、以及發行定價。接著運用公司法第156條(股份金額歸一律原則)、第157條(特別股權利多樣化)、第240條(股票股利之股東會專屬決議權)及第140條(禁止折價發行原則)逐一進行三段論法涵攝,以檢驗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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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特別股面額與普通股不同之適法性、特別股董監選舉權之客製化設計、授權董事會決定以特別股發放股息之合法性,以及低於面額發行股份(折價發行)之限制。 【解析】 壹、甲種特別股面額 20 元之適法性(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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