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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一、A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食品加工的非公開發行公司,甲為該公司董事長。今 A 公司擬增資發行新股,甲為體恤員工,打算就此次發行新股之股份中保留 30%由 A 公司員工認購,依公司法之規定,是否可行?又 A 公司股東乙擁有一台機器,價值新臺幣 20 萬元。乙打算以該機器抵認購 A 公司股份所要繳交之股款,依公司法之規定,是否可行?(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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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法中關於發行新股的兩大核心考點:員工認股比例限制與現物出資抵充股款。作答時應先點出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強制規定的15%上限,接著引用107年修法放寬的第156條第5項,說明財產抵充股款不受現金出資原則限制的要件,運用三段論法層次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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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擬保留 30% 股份由員工認購,依法不可行 【爭點】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時,得否將員工認股比例提高至 30%?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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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發行比例與出資方式
💡 員工認股法定比例為強制規定,新股認購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抵充。
比較維度 員工承購新股 VS 股東現物出資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267條 公司法第156條
比例/數額限制 強制10%至15%區間 由董事會核定數額
規範性質 強制規定(保護股東) 任意規定(籌資彈性)
核准程序 原則依法,例外專案核定 董事會決議通過即可
💬員工認股受法定比例限制以維護股東權;現物出資則放寬程序以利企業籌資。
🧠 記憶技巧:員工認股十至十五,超額不行股東苦;現物出資董事過,公司所需就能做。
⚠️ 常見陷阱:易誤解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自由約定員工認股比例,忽略第267條之強制性;或誤記現物出資僅限於設立登記時。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則 股東優先認股權 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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