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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A 上市公司近年因為股價偏低,市場上盛傳其將被併購,造成經理人及員工士氣低落,最大股東 B 投資公司經由公司法第 27 條之規劃而占有 5 席董事中之 4 席,為了穩定公司之經營權,乃於董事會通過決議:「本公司辦理新臺幣(下同)十億元私募,發行面額每股壹拾元之甲種特別股一億股,每股股息年利率依發行面額計算 6%,可累積並可以每股一比一之比率再參與普通股對盈餘之分配,六年期滿贖回,甲種特別股每股有五個表決權,並有單獨選舉五席董事中之二席及一席監察人之權利,於同一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股東會中以分別計算之方式為之。甲種特別股六年期滿時,若公司無足夠資金贖回者,得以一比一之比率轉換為普通股,惟其轉換後之表決權仍以每股有五個表決權計算,於轉換後持續三年」。B 公司擬於該私募案經過股東會決議後,以 B 公司名義參與該私募並認購 65%額度。公司法務長為求妥當,擬向外部顧問詢問法律意見,請附理由說明上述甲種特別股之設計與公司法相關規定、函釋有何衝突或不合之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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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必須敏銳捕捉到主體為『A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公司)』,這直接牽動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對公發公司發行特別股的排除適用規定。接著,運用『拆解法』將該特別股的條件逐一拆解,並與公司法條文比對:1. 複數表決權(第157條);2. 保障當選董監事權利(第157條、第198條);3. 轉換後普通股之表決權(第179條);4. 創設特別股的程序要件(第277條修章),最後依據三段論法逐一論述其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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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擬發行具「複數表決權」、「保障當選董監名額」之特別股,且約定轉換為普通股後仍具複數表決權,此等特別股設計是否違反公司法強行規定? 【解析】 本案A公司為上市公司,其特別股之設計在多處牴觸公司法針對公開發行公司之強制規定,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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