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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一 題

A 上市公司近年因為股價偏低,市場上盛傳其將被併購,造成經理人及員工士氣低落,最大股東 B 投資公司經由公司法第 27 條之規劃而占有 5 席董事中之 4 席,為了穩定公司之經營權,乃於董事會通過決議:「本公司辦理新臺幣(下同)十億元私募,發行面額每股壹拾元之甲種特別股一億股,每股股息年利率依發行面額計算 6%,可累積並可以每股一比一之比率再參與普通股對盈餘之分配,六年期滿贖回,甲種特別股每股有五個表決權,並有單獨選舉五席董事中之二席及一席監察人之權利,於同一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股東會中以分別計算之方式為之。甲種特別股六年期滿時,若公司無足夠資金贖回者,得以一比一之比率轉換為普通股,惟其轉換後之表決權仍以每股有五個表決權計算,於轉換後持續三年」。B 公司擬於該私募案經過股東會決議後,以 B 公司名義參與該私募並認購 65%額度。公司法務長為求妥當,擬向外部顧問詢問法律意見,請附理由說明上述甲種特別股之設計與公司法相關規定、函釋有何衝突或不合之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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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敏銳察覺A公司為「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公司)」,接著立即聯想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對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殊種類特別股之限制。解題策略應將特別股之設計條件拆解為三個核心層次:(1) 複數表決權與保障當選董事是否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2) 保障當選「監察人」是否合法(考驗函釋熟悉度);(3) 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後是否能維持複數表決權(考驗普通股一股一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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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A上市公司發行附有複數表決權、保障當選董監事名額,及轉換普通股後仍保留複數表決權等條件之甲種特別股,是否違反公司法特別股發行限制及一股一權原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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