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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一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食品加工的非公開發行公司,甲為該公司董事長。今 A 公司擬增資發行新股,甲為體恤員工,打算就此次發行新股之股份中保留 30%由 A 公司員工認購,依公司法之規定,是否可行?又 A 公司股東乙擁有一台機器,價值新臺幣 20 萬元。乙打算以該機器抵認購 A 公司股份所要繳交之股款,依公司法之規定,是否可行?(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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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法中「新股發行」的兩大核心限制:員工認股比例與現物出資要件。考生應先聯想公司法第267條對員工認股10%-15%的強制規定,以點出其保護原股東優先認股權之立法目的;接著運用第272條與第156條,判斷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以「公司事業所需財產」抵充股款之適法性與必要之董事會決議程序。作答時務必嚴守三段論法,精準引述條號並進行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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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公司發行新股時,保留員工認購之比例上限為何?
  2. 原有股東認購非公開發行之新股,得否以現物(機器)抵充股款及其法定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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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新股與出資爭點
💡 釐清發行新股之員工認購上限與非現金出資之法定程序。
比較維度 公開發行公司 VS 非公開發行公司
出資方式限制 原則應以現金為限 得以債權、財產、技術抵充
員工認股比例 強制保留 10%~15% 強制保留 10%~15%
非現金抵充程序 不適用 (原則上限現金) 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數額
法條依據 公司法第 272 條本文 公司法第 272 條但書
💬兩者員工保留比例相同,但非公發公司出資種類具彈性。
🧠 記憶技巧:員工認股十十五,非公發抵充看所需,價額要過董事會。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董事會決議核准價額』之程序要件,或誤認非公發公司可不受267條員工比例限制。
股東優先認股權 資本充實原則 員工激勵制度 董事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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