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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一 題

一、A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3 年度股東常會擬討論辦理甲種特別股現金增資新臺幣(下同)1 億元整,擬以每股面額 20 元整為發行價格,而與已發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面額 10 元有所區別,甲種特別股權利內容包括:(1)有權選任一席董事,並每年改選一次;(2)每股以面額計算年利率6%之現金股息,但公司於現金不足時,董事會有權決定以 3 年期之強制贖回乙種特別股以每股面額 10 元計算,折算應得之股息給付。規劃中並擬提供「早鳥優惠價」,亦即若認股人於繳款日開始後 3 日內完成繳納股款者,可以用面額 8 折計算應繳納之股款。請詳細回答上述甲種特別股權利內容及「早鳥優惠價」之適法性。(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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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法中關於「資本維持原則」、「股東平等原則」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特別股多樣化」之綜合理解。解題時須將長篇案情拆解為四個核心爭點:1. 面額不一致、2. 專屬董事席次及獨立任期、3. 董事會決議發放股票股利之權限、4. 折價發行與發行條件不一,並逐一引用公司法第156、140、157、192、195、240條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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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A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之面額差異、特定董事選任權與任期設計、授權董事會以新股代息之權限,以及「早鳥優惠價」折價發行之適法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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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幫我解釋一下特別股的特性
📝 特別股發行適法性分析
💡 特別股發行應遵循票面一律、禁止折價及法定權限分配原則。
  • 採面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不得設不同面額。
  • 特別股得選任董事(第157條),但基於董事會合議制,任期應歸一律。
  • 以發行新股分派股息屬「股東會」專屬權限(第240條),不得授權董事會。
  • 禁止折價發行(第140條)且同次發行價格應歸一律(第156條第4項)。
🧠 記憶技巧:面額一律、禁止折價、配股專屬股東會、董事任期不脫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非公發公司可透過章程排除「每股金額歸一律」或「禁止折價發行」之強行規定;或忽略以股代息本質為盈餘轉增資。
資本維持原則 股東平等原則 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劃分 公發公司折價發行之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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