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警]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A 是鄉公所課員,涉嫌透過 B 收賄。警察受理某人告發,為調查案情始末,以證人身分通知 B 到警局接受詢問,有製作不利於 A 之警詢筆錄(下稱筆錄)。檢察官以 A 犯違背職務收賄罪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判期日證據調查時,審判長未傳喚 B 到庭,僅提示並宣讀該筆錄,並訊問 A 是否同意筆錄有證據能力,A 表示「沒有意見」。地方法院勘驗詢問錄音,審酌筆錄製作過程並無不法情事,遂採為 A 有罪判決之證據。A 之後上訴高等法院,改而主張筆錄無證據能力。請依實務見解分析 A 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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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傳聞法則」與「傳聞同意」的規定。先界定B的警詢筆錄為傳聞證據,接著判斷A在一審表示「無意見」是否已發生刑訴法第159條之5的「擬制同意」效力,最後套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104年第3次刑庭決議),分析被告在二審才撤回同意或改稱無證據能力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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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告於第一審對傳聞證據表示「無意見」而生傳聞同意之效力後,可否於第二審程序中撤回同意或改主張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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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第2項默示同意 如果是出於當事人消極不表示意見而導致擬制所取得法律效果,原則上仍容許當事人言詞辯論終結前,或二審以及更審程序中,對證據能力再為爭執追復對吧
傳聞同意之撤回限制
💡 傳聞同意原則上應於一審言辯終結前撤回,二審不得任意反悔。
🔗 傳聞同意效力演進鏈
- 1 傳聞證據產生 — 被告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159Ⅰ原則無證據能力。
- 2 一審提示意見 — 當事人表示「沒意見」,依§159-5生傳聞同意之效力。
- 3 證據能力確定 — 一審法院審酌適當後採為證據,一審言辯終結為撤回截止點。
- 4 二審改口無效 — 上訴二審後受禁反言限制,除法定瑕疵外不得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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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證人於一審已到庭接受對質詰問,則優先適用對質詰問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