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甲為 A 建物 5 樓的區分所有權人,該建物 5 樓自民國 110 年起有室內漏水問題,經委請 B 專業公司鑑定,漏水問題確定係因建物頂樓防水失效所致。甲即前往建物 1 樓至 4 樓拜訪區分所有權人乙、丙、丁、戊,以討論修繕頂樓漏水事宜,惟乙等區分所有權人不願共同分擔修繕費用。幾經申請至區公所協調,乙等均避不見面,甲遂委請 B 進行該頂樓修繕漏水工程,共計支出 45 萬元。試問依民法規定,甲得否主張修繕費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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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界定「頂樓」在法律上的性質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其次,定性「修繕漏水」為防止建物毀損的「保存行為」(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最後,依此推導出請求權基礎:在物權編可依共有物費用分擔規定,在債編可主張不當得利(免除法定債務之利益)或無因管理來要求其他共有人按比例分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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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頂樓)因漏水而生之修繕費用,單獨出資修繕之共有人得否向其他共有人請求按比例分擔?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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