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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甲為 A 建物 5 樓的區分所有權人,該建物 5 樓自民國 110 年起有室內漏水問題,經委請 B 專業公司鑑定,漏水問題確定係因建物頂樓防水失效所致。甲即前往建物 1 樓至 4 樓拜訪區分所有權人乙、丙、丁、戊,以討論修繕頂樓漏水事宜,惟乙等區分所有權人不願共同分擔修繕費用。幾經申請至區公所協調,乙等均避不見面,甲遂委請 B 進行該頂樓修繕漏水工程,共計支出 45 萬元。試問依民法規定,甲得否主張修繕費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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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界定「頂樓」在法律上的性質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其次,定性「修繕漏水」為防止建物毀損的「保存行為」(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最後,依此推導出請求權基礎:在物權編可依共有物費用分擔規定,在債編可主張不當得利(免除法定債務之利益)或無因管理來要求其他共有人按比例分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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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有部分(頂樓)因漏水而生之修繕費用,單獨出資修繕之共有人得否向其他共有人請求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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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修繕
💡 共有部分修繕屬保存行為,共有人可單獨為之並請求比例分擔。

🔗 共有物修繕代墊費用請求路徑

  1. 1 定性共有部分 — 頂樓屬共有性質,確認其應有部分比例
  2. 2 行使保存行為 — 依第820條第5項,不待同意單獨修繕
  3. 3 代墊費用請求 — 依第822條、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請求償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建物有成立管委會,應優先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特別規定。
🧠 記憶技巧:保存單獨做、費用比例擔、請求三箭發(822、179、176)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修繕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遺漏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的請求權競合分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分管契約之效力 共有物之改良行為與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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