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四 題
甲為大大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 245 條向法院聲請「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法院受理之後,經函請各律師公會及利害關係人及聲請人,均無意願擔任檢查人,法院可否以「經多方函詢均無從選派檢查人」而駁回聲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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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辨明「選派檢查人」事件屬非訟事件,具備濃厚之公益性與職權探知色彩(對比民事訴訟之辯論主義)。接著思考,當聲請人已具備《公司法》第 245 條之實體要件時,准予選派即為法院之法定職務;「尋無適當人選」僅屬事實上之困難,法院應賡續依職權尋覓,不得以此為由推卸職責而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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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得否於少數股東具備選派檢查人之法定要件時,僅以「經多方函詢均無人願受任」之事實上困難為由,裁定駁回其非訟聲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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